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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人:绥德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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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以下简称“我局”)科研工作,强化科研绩效管理,鼓励多出成果和快出成果,全面提升我局的科研水平,规范我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使科技成果奖励更具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科技成果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我局技术人员在单位工作期间以“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黄河水利委员会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名义完成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科技成果。

第二条 本单位人员的所有科技成果必须进行成果确认和登记备案,并将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存入我局档案室。未经确认和登记备案的科技成果,一律不给予科技成果奖励。科技成果的确认和登记备案由科技科负责。

第三条 新调入我局的职工,其科研成果以正式调入时间为准计发奖励。调离我局的职工,以调出时间为准,调出时间之后的科研成果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奖励。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按年度核发,每年年初核发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章  论文类成果奖励

第五条 在满足本办法第一条的基础上,同时以“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或其他科研合作平台名义发表的论文类成果给予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第六条 一般用于奖励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收录期刊等正式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且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我局技术人员的论文。论文奖励类别及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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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如发表SCI、EI、ISTP期刊等高质量论文,且我局技术人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可根据情况在一等奖励类别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我局技术人员为第N作者的,根据前述奖励标准的1/N计算;

2.多人合作的论文奖金由第一作者领取并负责分发;

3.被多个刊物转载、多个机构检索的学术论文,一律按最高级别(检索类含论文原载刊物在内,转载类不含论文原载刊物在内)进行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连载的系列论文(指同一标题连载数期),按1篇论文给予奖励。

4.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杂志或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如为通讯报道、会议综述、讨论纪要、知识介绍、人物访谈及与科研课题专业不相关或非学术性的文学作品、译文及新闻材料等,不计发奖励。

5.有课题经费支撑的论文版面费、审稿费,可在相关课题经费中支出,其他版面费、审稿费等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  科研课题类成果奖励

第七条 科研课题类奖励是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我局正式批准立项的课题组给予的奖励。一般用于奖励第一完成单位为我局的各类科研课题,与外单位合作的课题按专题项目奖励。

第八条 课题立项奖励标准为:

(一)获准立项的我局资助的科研基金项目,不再给予立项奖励。

(二)获准立项的国家级课题,每项奖励10000元;获准立项的国家级课题专题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

(三)获准立项的省部级课题,每项奖励6000元;获准立项的省部级课题专题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四)符合以上条件以外的立项课题,每项奖励1000元。

第九条 同一课题的立项奖励按最高原则发放,不重复发放。

第四章  著作类成果奖励

第十条 著作类成果奖励一般奖励我局人员任主编的著作,其他情况一律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著作类奖励标准为:

由我局人员任第一主编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按每部8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凡我局人员为第一完成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著作类成果,则我局所有参与完成人员的奖励均由第一完成人领取并负责分发。

第五章  获奖类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获奖类成果一般奖励我局为第一完成单位或我局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各类获奖成果;若我局与外单位合作获得重大奖项的,按照相应等级奖金的1/N计算(N为我局在获奖单位排序中的序号);我局人员与外单位合作但未署我局名称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获奖类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获国家级奖:一等奖每项奖励30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0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0000元。

(二)获省部级奖:一等奖每项奖励10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2000元

(三)获地市级奖: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500元。

注:1.获得其他全国性重要奖项的科研成果,经科技科组织论证,报单位审批后予以奖励。

2.获得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科技进步奖论文类不再进行奖励。

3.获得黄委“三新”技术认定的,每项奖励1000元。

4.获得绥德站年度评比优秀项目(课题)的,每项奖励1500元,良好项目(课题)的,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不累计,按最高原则给予奖励。若在发放奖励后获得更高等级奖项,则在下一年度评奖时发放补充奖励。

第十六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的时间认定,以其获奖年度为准。

第六章  知识产权类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类成果奖励一般奖励我局人员为第一发明人或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类成果应具有国家专利审批单位颁发的专利证书,方可计发专利成果奖励。专利类成果奖励标准:

(一)获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二)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三)获软件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八条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类成果奖励标准:

(一)制定的国家标准被正式颁布并实施,奖励10000元,制定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被正式颁布并实施,奖励5000元;

(二)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被正式颁布并实施,奖励5000元,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被正式颁布并实施,奖励2000元;

(三)以上制定的标准均以正式颁布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以上各类获奖科研成果,如发现其存在剽窃、造假等不端学术行为,除追回奖励金额外,还将按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每年度科技成果奖励经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统一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绥德站科技成果奖励办法》(黄绥办2018〕2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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