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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人:科技科
发布时间:2023-12-1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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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单位科研工作的发展与繁荣,积极支持广大职工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培养和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强科研建没,培养优势特色学科和领域,特设立黄河水委员会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科研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发展基金”),为保证科研发展基金的管理,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发展基金来自上级资助和单位创收,由局领导和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统一拨款。

第三条  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申报、预研项目的前期研究以及科研项目的资助等。此经费只能报销相关的差旅费、申报评审费、咨询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设备购置费、科研会议费、劳务费等与科研相关的业务性支出,不得报销人员费用和日常消耗性费用,业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科研发展基金的10%。

第四条  科研项目指我站职工结合专业发展方向,开展的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五条  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对象是我站从事科研工作的职工。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基金的申报

第七条  科研发展基金设立青年基金项目。作为科研启动资金,资金额度为每个项目5.010.0万元。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科研工作;

2.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并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

3.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具有完成该顶目的能力;

4.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5.前一个项目未结题或申请延期者,原则上不得申报第二个项目,一个人不能同时主持两个项目。

第九条  申请科研项目,要认真做好选题和查新工作,尽可能使项目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填好《项目申请书》。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的科室,必须对《项目申请书》填写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十一条  科研发展基金每年两次集中受理申请,分别为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申请者应按时将所在科室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申请书报送科技科(总工办)。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科技科收到项目申请书后,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项目提交学术委员会评议。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基础、课题价值、科研能力、研究前景、经费情况及预期可能的研究结果进行考察,以无记名的投票方式确定评议结果,根据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审核,确立立项及资助的项目,然后报经局领导批准。经局领导批复后正式确立,并与项目负责人签署书面协议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申请书》中提到的支持条件,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四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科研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费。

第十五条  项目在研期间,获资助者如果调离本单位,则应归还全部资助经费;但若能以黄河水利委员会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名义完成项目规定的研究任务,待项目结题后,仍可按财务规定继续使用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替代或更换,若因特殊原因而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负责人及所在科室应及时报告科技科及学术委员会,如果科室能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继续执行该项目,局领导及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将终止项目和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缓拨或停拨后续科研经费。获得资助后半年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将撤消该项目,并收回全部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延长项目研究期限,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所在科室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技科,经局领导及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逾期不结题者,终止项目。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检查和评定以发表的论文、专著、成果为验收目标。

第五章  自主的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由财务科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科技科和财务科的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科室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接受监督与管理;做好资金使用记录,尽可能节约使用;每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所在科室的科室主任签章。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发表论文或完成论著目录等(一式二份)并由科室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报送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黄河水利委员会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未标注者不予结题。如果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应归单位所有。

第二十四条对资助项目完成出色,质量优良的项目负责人,可给予相当于资助金额10%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随意中止、撤销、不执行项目计划、不能完成课题等现象,学术委员会有权通知财务科停止付款,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课题;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科研发展基金;对截留、挪用、乱用科研发展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科技科负责解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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