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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黄绥办【2024】12号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人:科技科
发布时间:2024-05-21 09:41
浏览次数:61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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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养和提升绥德局(站)(以下简称“局”)业务人员的科研能力,促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和加强单位对自主研究课题的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学术带头人及技术骨干,推动单位科学研究工作的全面发展,结合局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发展基金立足科技创新与发展,按照局“12365”科研发展格局要求,支持重点研究领域和方向,培育科研新的增长点,以增强局科技储备和发展后劲。

第二章  基金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每年5月前后发布科研发展基金申请通知及指南,明确申请条件、受理时间及资助范围。鼓励职工作为项目负责人联合其他科研单位申请,优先支持单位科技创新团队申请项目。

第四条 申请者需填写《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提交至科技科。科技科组织学术委员会开展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布。获批项目负责人需在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书,一式四份。项目管理参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科研发展基金项目资助额度为每项不超过10万元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两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 1 月 1 日。对于确需持续较长时间方可完成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立项。

第六条 科研发展基金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以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与科研相关的业务性支出

第七条 科研发展基金申报与财务管理部门规定的预算申报同步开展,实行统一预算申报与管理,经费使用应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登记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变更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签订合同书后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等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同意,报科技科变更登记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科技科每年对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年终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研究期内按年度提交年度实施计划及进展报告。对于不按期报送年度实施计划及进展报告、研究进展迟缓、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要求限期改正,否则不参与科研项目年度评优,并将相关情况与人事部门通报。

第十条 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如果未能按期完成既定成果指标,项目负责人或科技创新团队成员(以“团队”为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本基金。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获得的成果归单位所有(如有联合单位,成果归属依照合同约定)。成果需标注项目来源,标注格式为“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编号)资助”。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每项科研发展基金资助项目至少应发表 1 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须为本单位职工。署名格式为“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及“水利部黄土高原水土保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第十三条 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参与单位年度重点业务项目(课题)评比,根据评比结果发放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实验室、试验场地、设施等的项目,应参照《水土保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实验室、试验场地、设施等,须将所有实验、试验或观测过程的原始资料移交档案室,办理相关档案交接手续。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到期后,应向科技科提交结题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批复文件、任务书、合同或协议;

2.项目成果资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试验报告、论文、专利、有关设计图纸,以及支撑项目验收的其它资料等;

3.项目经费决算表,资金支付凭证等;

4.如为示范推广项目,需提交效益分析、应用单位证明等。

第十七条 科技科组织学术委员会对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 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归档工作。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鼓励基金资助项目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登记和成果申报,人事劳动科根据有关各级政策、规定进行奖励。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科技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用一事一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科研发展基金管办法(黄绥办〔20173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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