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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黄绥办【2024】11号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人:科技科
发布时间:2024-05-21 09:29
浏览次数:57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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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更好地发挥科研项目服务决策、创新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根据单位实际及12365”科研发展格局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是指由“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 “水利部黄土高原水土保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绥德站)”承担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为便于统一管理,依据项目资金来源不同进行分类,包括以下项目:

1.纵向项目(本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指由国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下达的科研项目或由科研人员以单位的名义提出申请(申报)并获得国家、地方政府科技计划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上级部门授权管理或由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批准开展的科研项目;

2.横向项目(本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指由非政府部门

提供研究资金的科研项目,包括与流域机构以外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各类企业签约的科研项目;

3.科研发展基金项目(本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指由我单位科研人员自选并由单位科研发展基金支持的科研项目;

4.合作项目:指本单位非第一完成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技科负责各级各项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单位科研发展规划,配合学术委员会确定科研

方向;

2.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储备、申报、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阶段验收和结题验收;

3.协助计划财务科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单位科研项目评审、验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顶层设计,对单位科研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审各申报课题,提出合理性的建议;

3.参与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阶段验收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科负责对各项科研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对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按项目开展年度、研究期等进行经费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科研人员根据发布的项目储备通知和申报指南等相关信息,每年按要求向科技科提交科研项目建议书(含电子文档)。

第八条 科技科牵头,组织学术委员会对储备项目提出优化建议,建立科研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逐年更新。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须经学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交科技科汇总,由科技科统一上报。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的申报同纵向项目。

第十二条 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立项申报,项目负责人须为我单位在职职工,项目由科技科组织学术委员会评审推荐,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发文公布。已批准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自发文公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与单位签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一式四份。

第十三条 合作项目的申报,由我单位科研人员自行开展,完成申报、立项等情况须向科技科登记备案。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验收、成果评审(鉴定)

第十四条 纵向项目、科研发展基金项目须由科技科牵头,组织学术委员会对项目开展自验工作,并根据项目组的申请协调进行更高级别的项目评审(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验收,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形式。验收组成员由7~11名(单数)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批复文件、任务书、合同或协议;

2.项目成果资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试验报告、论文、专利、有关设计图纸,以及支撑项目验收的其它资料等;

3.项目经费决算表,资金支付凭证等;

4.如为示范推广项目,需提交效益分析、应用单位证明等。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采用全流程管理,各科研项目应指定专人配合科技科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协调、监督,提供保障。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质量全面负责和把关;

2.负责项目经费审核,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3.负责及时提交科技科所需的相关项目资料与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进度检查、阶段验收及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预定的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科技科,科技科组织学术委员会协商并报单位领导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组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须在离开项目前办理好相关的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的更换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向科技科报备。

第二十一条 科技科定期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包括我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各类科研项目,检查内容如下:

1.项目研究的进度、研究计划执行情况;

2.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3.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4.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5.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项目组须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通过验收并办理完技术档案归档手续和经费结算后,即为结题。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档案材料应包括立项材料、过程材料、成果材料、结题材料。

1.立项材料:证明项目立项的相关材料,如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文件等;

2.过程材料:项目开展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如仪器设备购买合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工作照片、项目变更材料等;

3.成果材料:项目取得的成果材料,如项目执行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论文、专利等;

4.结题材料:项目结题验收的相关材料,如经费决算表、档案交接文件、单位自验报告、上级验收报告、鉴定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数据等成果,需标注“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和项目来源。

第七章 科研项目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应于立项一个月内填写《科研项目登记表》(附表1),有任务书、合同文本的一并报科技科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类项目应于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完成结题备案相关手续,及时提供项目建议书、申报书、立项文件、任务书、过程资料、成果资料、验收材料等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所有科研项目均需开展登记备案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备案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后申请单位外科技成果评价、获得科技奖励的,应及时向科技科提供申请表、评价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备案。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采取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账核算,经费支出须按照财务管理相关办法,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进度控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流程后报销。项目经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支付进度进行整体把控,按季度填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登记表》(附表2),报科技科汇总后提交计划财务科。

第三十一条 研究期满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九章 奖罚与绩效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立项及获奖类成果奖励标准参照本单位《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无故未按期结题者,项目组成员三年内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立项。

第三十四条 如有发现违反科学研究的诚信原则,或者进行欺骗、造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或未经备案擅自使用单位资源开展项目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用一事一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黄绥办〔20182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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