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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人:科技科
发布时间:2023-12-11 09:29
浏览次数:18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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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站科研课题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项目实施质量和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实现课题申请、评审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我站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站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是经单位签约的所有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上级部门授权管理或由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批准开展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是指与流域机构以外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各类企业签约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技科负责各级各项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单位科研发展规划,确定研究课题方向;

(2)组织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阶段验收和成果鉴定;

(3)负责制定单位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4)协助计划财务科监督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5)组织我站科研、技术合作的对外交流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单位科研课题评审、验收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单位科研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各申报课题,提出合理性的建议;

(3)参与科研课题的中期检查、阶段验收和成果鉴定工作;

(4)审议单位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计划财务科负责对各项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年度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纵向项目的立项申报。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须经学术委员会进行可行性审查同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科技科,由科技科统一上报。

第八条  横向项目的立项申报。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登记制度,以登记备案代立项。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在项目立项1个月内填写“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科技项目登记表”,有合同文本的一并报科技科登记备案。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本项研究的技术人员,在主持的项目上投入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应达到1/2以上,项目负责人每项不得超过2人;项目主要研究人员投入研究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应达到1/3以上。

(二)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科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若因特殊原因,如项目有重大创新且站内又无其他合适承担者,经站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可以申请至多主持3项科研项目。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采取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协调、监督,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质量全面负责和把关。

(二)负责项目经费审核,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三)负责及时提交科技科所需的相关项目资料与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对课题研究的检查、阶段验收及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预定的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所在部门和科技科,科技科组织站领导和学术委员会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须在离开项目前办理好与项目有关的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的更换须经站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科技科将定期对立项科研课题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课题研究的进度、研究计划执行情况;

(2)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3)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4)课题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5)下一步研究工作安排及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结题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与课题成果(包括论著、研究报告、技术文件等)及有关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使用部门证明等)审查验收后,将所有材料报科技科备案。

第十五条  所有科研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项目组负责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课题通过验收并办理完技术档案归档手续和经费结算后,即为课题结题。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数据等成果,由我站所有人员共享。公开发表论文,需标注“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和项目批准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课题经费采取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账核算。项目经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课题经费按进度支付。财务科根据各项目组的项目实施进度说明进行支付。对不能按进度完成阶段任务或任务完成不合格的,财务科不予报销课题经费。对验收不合格的课题,将暂停支付课题经费。三次验收不合格,终止课题报销费用资格。

第十九条  课题到期结题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根据课题经费来源,提取不同比例的间接费。间接费由财务科按相关规定管理,其余经费由项目组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间接费一部分用于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一部分作为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用于科研项目成果的质量评审,项目实施阶段的检查,项目成果管理办公费、科技咨询费的列支;一部分作为项目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奖金支出。间接费按项目总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额度分段提取:

(1)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课题,按照20%提取;

(2)经费在10万元(含)~20万元的课题,按照30%提取;

(3)经费在20万元(含)以上的课题,需召开课题研究专题会,进行一事一议,并按照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经费使用按会议纪要执行。

(4)我站设立的课题不提取间接费。

(5)上级下达的科研课题不提取间接费,课题研究根据实际需要报支经费,课题组成员根据工作量和绩效考核发放绩效津贴,课题负责人1200元/人·月,其他每人每月800元/人·月。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的原则,按课题单项设账,专款专用。

第六章  奖罚与绩效

第二十二条  获奖类科研课题成果奖励标准参照《科成果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无故未按期结题者,不予报销科研经费,借支经费按财务科规定返还,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立项,不得参评科技工作先进个人(已结束课题研究、完成论文撰写待发表并写出课题研究工作报告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成果未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利用本站技术、设备、成果等完成他人(单位)任务。对违反规定者,按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处罚视责任主体违纪程序处罚没收半年的工资,三年内不得进行职务、职称晋升,并在全站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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