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以下简称“我局”)水土保持科学数据的管理,规范相关工作程序,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根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国家冰川冻土沙漠科学数据中心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中心数据管理办法(试行)》(黄管科技[202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科学数据主要为我局在黄土丘陵沟壑区第一副区韭园沟、王茂沟、辛店沟、裴家峁沟、桥沟五条试验观测小流域通过野外观测等方式产生的水土保持科学数据,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图片、表格、文字、矢量文件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水土保持科学数据的管理,包括纸质版、电子版方式存储的数据,及数据基础平台管理、国家冰川冻土沙漠科学数据中心的数据管理。
第四条 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服务,数据共享是指水土保持科学数据的汇交及其管理,以及通过国家冰川冻土沙漠科学数据中心共享服务平台向各类用户提供服务并反馈平台的互动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水土保持科学采集、加工、使用、共享、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利用水土保持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科技科负责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科学数据管理制度;负责与国家冰川冻土沙漠科学数据中心对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定期发布、及时更新水土保持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目录;负责电子版水土保持科学数据的共享服务;负责水土保持科学数据采集整理技术指导和工作督导。
(二)办公室负责接收刊印的纸质版数据成果,对归档的数据成果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按照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辛店试验场负责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水土保持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整合汇交,确保数据质量,按时移交科技科;
第三章 共享与利用
第七条 按照水土保持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及时接入国家冰川冻土沙漠科学数据中心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按照《水土保持科学数据收费标准》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 纸质版水土保持科学数据的共享与利用仅限本单位职工申请,共享方式包括查阅和借阅。查阅和借阅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阅纸质版水土保持科学数据,需填写《黄河水利委员会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观测数据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在办公室办理档案查阅登记手续,填写“查阅登记表”,遵守档案查阅相关要求及规定。
(二)查阅只限于在档案室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数据带出档案室。不得将其任意折卷、撕页、污损、涂改、折角、添字等,不得拍照、复印或对其中的数据进行摘录,如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按《档案法》规定进行必要处理。
(三)借阅纸质版水土保持科学数据,需填写《水土保持科学数据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并签订《水土保持科学数据使用保密协议》(见附件2),经科技科、办公室、局领导等批准后,方可借阅。
(四)借阅需在办公室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填写“借阅登记表”,并在借阅完毕后及时归还。
(五)借阅数据的,只限于在指定场所进行,借阅人员不得擅自扩大资料的阅读范围,确因工作需要携带资料外出的,需经领导批准。
(六)借阅数据不得对数据进行复制、传播、出版等,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数据,如在使用数据时有违反《保密协议》相关条款的,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电子版水土保持科学数据的共享与利用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可通过国家冰川冻土沙漠科学数据中心(http://www.ncdc.ac.cn/)提交数据使用申请,也可向本单位直接申请,需填写《水土保持科学数据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并签订《水土保持科学数据使用保密协议》(见附件2),经科技科、办公室、局领导批准,方可获取授权。
第十条 申请使用水土保持科学数据的,对许可使用的数据,只享有有限的使用权,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申请人对许可使用的数据仅限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用途必须与数据使用申请中规定的一致,需要改变用途时必须重新申请并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数据的任何格式或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申请人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数据,包括对这些数据进行了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量度变换等各种形式转换后形成的新数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在使用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该数据版权的所有者(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使用了水土保持科学数据的,应书面告知本单位,未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或未按要求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数据来源的用户,永久列入数据共享使用黑名单。
第四章 保密与安全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确保使用目的、用户信息等真实有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数据资料安全,严防丢失泄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必须严格控制数据管理,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对接收到的纸质版数据资料需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告知使用人员保密要求,对接收到的电子版数据资料,需通过加密方式移交,禁止通过网络传输,不得将数据在互联网上登载。
第十五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科学数据安全管理,需制定安全保护措施,不得擅自销毁数据及其衍生资料,严禁将电子版数据作为载体网上发布,严禁将数据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六条 对于伪造数据、泄露数据、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本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水土保持科学数据的,本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单位规定擅自收取水土保持科学数据费用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并处非法所得金额三至五倍罚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河中游水土保持径流泥沙测验资料整编成果管理办法》(黄绥办〔2018〕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