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以下简称“绥德局”)水土保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资源利用效率和运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在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建设具备培养优秀科研人才、产出高水平水土流失试验观测和科研成果能力的一流共享型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结合绥德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绥德局进行水土流失规律试验观测,开展水土保持科研、示范、推广的重要平台,也是绥德局对外开展学术交流和科研项目协作的窗口和纽带,重视和加强对科研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对绥德局今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运行按照“开放、联合、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开放共享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主要包括:韭园沟、王茂沟、辛店沟、裴家峁沟及桥沟5条观测小流域。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五条 凡是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科研团队等均可与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开展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合试验、项目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共建、应用研发、数据共享等。
第六条 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科研团队等(以下简称“申请人”)使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开展科学试验、布设仪器设备或借用仪器等事宜,需提前与辛店试验场协商。
第三章 申请办法
第七条 使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开展科学试验时,需向绥德局科技科提交《绥德局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科技科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签订“绥德局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共享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向申请人开放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并记录备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科技科负责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开放共享体系和制度建设,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第九条 辛店试验场负责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使用和管理,协调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日常运行监管。
第十条 由绥德局主持或作为参加单位开展的科研及其它项目需要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进行试验布设时,可按项目批复的设计内容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通过且不影响绥德局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内与绥德局共同协作开展试验研究。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得在协议规定之外私自占用场地开展试验或布设仪器设备,不得损坏基地原有的基础设施、设备,若因人为原因蓄意损坏,将追究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使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期间必须服从辛店试验场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使用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使用收费标准由试验场按照使用成本确定,主要包括:管理费、观测费、场地费用、材料费用、试验用水、用电等费用、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技术人员劳务费用、其他技术服务性费用及申请人员食宿、生活用水、用电产生的费用等。
第十六条 凡申请使用绥德局降水、径流、泥沙等历史观测成果,依据《水土保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黄绥办〔2022〕31号)执行。
第六章 项目参与及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为达到锻炼人才的目的,申请人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进行水土流失试验观测和科学研究时,须有绥德局推荐的科研人员参与项目。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进行科学试验期间,产生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数据资料、论文、专著、成果报告等)归绥德局和申请人共有。须在相应的成果章节(含论文)中注明该试验成果是在绥德局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试验取得,并向科技科报备(见附件2)。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土保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使用申请表
2.水土保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研成果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