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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共享管理办法
黄绥办【2024】13号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人:科技科
发布时间:2024-05-21 09:34
浏览次数:4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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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以下简称“绥德局”)水土保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资源利用效率和运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野外站在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建设具备培养优秀科研人才、产出高水平水土流失试验观测数据和科研成果的一流共享型野外站,结合绥德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野外站是绥德局进行水土流失规律试验观测,开展水土保持科研、示范、推广的重要平台,也是绥德局对外开展学术交流和科研项目协作的窗口和纽带,重视和加强对科研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对绥德局今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野外站建设和运行按照“开放、联合、共建、共享”的原则。本办法所指的野外站主要包括:韭园沟、王茂沟、辛店沟、裴家峁沟及桥沟5条观测小流域,以及流域内所属径流场等观测设施,实验室仪器设备等。

第二章 管理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 野外站设在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相关管理和决策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由运行管理团队负责执行。

第五条 野外站设运行管理团队,由科技科、辛店试验场组成。

第六条 科技科负责野外站开放共享体系和制度建设,负责野外站共享管理,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登记备案。

第七条 辛店试验场负责野外站共享的过程管理,负责对布设仪器设备的申请进行预审核,协调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日常运行监管。

第三章 共享适用范围

第八条 野外站共享以支撑科学研究活动为主,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作为非营利机构,野外站为科研人员提供科学研究场所,协调科学研究事务,办理后勤保障等。

第九条 野外站共享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者”)等开展项目合作、科研调研、试验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共建、应用研发、数据共享等。

第十条 本单位内外科研人员使用野外站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章 申请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者来野外站开展科研调研需向绥德局科技科提交介绍信等相关文(函)件,并完成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者使用野外站进行科学试验需提前向绥德局科技科提交《绥德局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科技科将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根据共享方式签订“绥德局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共享协议书”,按照协议内容向申请者开放野外站。同时,申请者需完成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者如需布设仪器设备,应提前与辛店试验场联系,仪器设备布设选址应在征得辛店试验场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照第十二条申请。

第十四条 由绥德局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如需在野外站进行试验布设时,也应按照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者在申请获批且不影响绥德局野外站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在野外站开展科研调研、试验研究等活动。

第十六条 申请者进入场区必须填写《绥德局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使用登记表》(见附件4)。

第十七条 申请者在场区内开展的所有试验研究活动均应遵守《绥德局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服从辛店试验场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者在进入场区前,如有试验研究的设施设备、生活保障需求,需向辛店试验场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劳务、机械、设备(室内外实验设备、耗材类别及数量等)、能源(工作用水、电等)、车辆、食宿等。

第十九条 申请者不得私自占用场地开展试验或布设仪器设备,不得损坏场区原有的基础设施、设备,违者将追究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六章 项目参与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者在野外站进行科学试验期间产生的所有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数据资料、论文、专著、成果报告等),须在相应的成果章节(含论文)中注明该试验成果是在绥德局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试验取得,填写《绥德局水土保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研成果备案表》(见附件3),并向科技科报备。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在野外站开展试验研究期间,如有绥德局科研人员参与项目,取得的所有研究成果(同上)原则上归申请者和绥德局共有。申请者有义务及时向绥德局提交试验数据和署名的论文及成果证明材料,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者与绥德局应配合开展成果报奖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野外站执行非营利的有偿服务政策,对来站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十分优惠成本计价收费。

第二十三条 具体收费标准由辛店试验场根据使用成本确定,主要收费内容包括:管理费、观测费、场地费、材料费、技术人员劳务费、试验用水、用电、仪器设备维修、其他技术服务费用及申请者食宿费用等。详见《绥德局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者如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野外站使用收费在保证基础运行管理费用的基础上(劳务费、其他技术服务费用等除外),将采取优惠减免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使用绥德局降水、径流、泥沙等历史观测成果,应依据《水土保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黄绥办〔2022〕31号)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野外站共享管理办法(黄绥办2022〕30号)废止。

 



         附件1 水土保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申请流程图

         附件2 水土保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使用申请表

         附件3 水土保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研成果备案表

         附件4 水土保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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