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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黄绥办【2017】32号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人:科技科-陈佳瑞
发布时间:2017-09-2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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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站)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提升学术交流的水平和质量,提高我局(站)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同时,规范学术交流必要的审批手续,以确保学术交流有序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结合我局(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根据我局(站)的实际需要,围绕局(站)发展的中心工作,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积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的学术交流,对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技术骨干进行学术交流给予重点扶持和优先考虑,使之逐步形成学术梯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交流主要包括

(一)局(站)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类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二)局(站)组织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和学术研讨会等

(三)局(站)组织的单位内部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与国内外水土保持科研机构合作进行科学研究;

(五)单位职工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第二章学术交流的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科负责我局(站)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协调。

第五条  学术交流计划的编制。

(一)根据我局(站)科学研究及学术建设的实际情况与需求,编制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在每年4月份内将学术交流活动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报请学术委员会及局领导审批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落实。

(二)学术交流活动计划不得无故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提前两周书面说明原因;确需开展计划外面向全局(站)学术交流活动,应提前两周提交书面申请;确需开展计划外科室自主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应提交会议方案,向科技科报备。

第六条  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

(一)局(站)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由科技科统筹安排。

(二)各科室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需会前提交会议方案,说明会议名称、主题、主办科室、地点、日程、专家学者名单、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结束7天内,主办科室提供相关会议文件、图片及声像等相关资料一套,向科技科备案。

第七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一)单位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层次较高的学术会议,积极提交会议论文和会议交流发言。参加学术会议的内容与其所承担的业务工作和研究方向相关,实行严格管理,统筹安排。不支持以营利或旅游为目的的学术交流。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邀请函或会议通知经所属各级签署同意后,在科技科备案。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者,在返回后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或讲座,传达会议最新科研动态和学术信息。

第八条  举办学术讲座。

(一)举办学术讲座应符合单位科研发展、人才培养要求,有利于学术专业建设,有利于拓展视野,有利于提高科研人员文化素养,有利于单位科研文化建设。

(二)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办2次以上面向青年干部的讲座,传承单位文化精神,传授专业知识。

(三)学术讲座前,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学术讲座结束后7天内,相关部门应提交学术讲座情况报告和音像资料。

第九条  科技科负责局(站)学术论文与著作、学术报告、学术会议的统计与上报。

第十条  各科室和个人有义务和责任配合科技科做好有关学术文献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学术交流责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要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和含伪科学的内容,不得泄露有关涉密内容,不得有损单位形象。对邀请专家和参加学术会议的代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会议和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单位职工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单位学术成就和科研成果,扩大单位的学术影响。

  

第十条  学术活动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单位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科技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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